以資抵債稅務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為: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以貨物抵債的賬務處理要如何編制?
答:以貨物抵債實質上賣個債權人產品;
銷售收入用于抵債,因此視同銷售,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稅金;
分錄如下: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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