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會給納稅人帶來涉稅風險有哪些呢?
答: 風險一 欠繳稅款可能面臨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風險二 欠繳稅款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要采取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風險三 欠繳稅款將上黑名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而且,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追征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風險四 欠繳稅款將阻止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欠繳稅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部門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拖欠稅款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拖欠稅的法律責任為:
1、納稅人、扣擻義務人拖欠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稅款外,還可處于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載,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退繳欠繳的稅款,數額不滿一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并處于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外,由司法機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外,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
企事業單位違犯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除判處罰金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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