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不按季度繳納是否有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不按季度繳納是否有滯納金
對于未按規定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規定,對納稅人未按法規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法規加收滯納金.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全文廢止.即從2011年起,未按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企業不會被加收滯納金,在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把全年應補的所得稅補繳即可.

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關系
(一)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鉑略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在財務部和國稅函都有相關的規定且不一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答疑時就明確了,在所得稅上按照國稅函的文件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財政部財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稅法的標準.
在實務操作中還一定要注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負擔,但是由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個人承擔責任.
(二)稅法協調原則: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例如,關于勞保支出,目前只是規定了具體的扣除明細范圍,但是沒有扣除標準,那么企業就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的規定計算.
好了,關于上述"企業所得稅不按季度繳納是否有滯納金"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暫時講到這里了,大家了解的怎么樣了呢?關于稅款的繳納,我們一定要及時準確.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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