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所得稅加收利息的賬務處理
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后各期.
在采取應付稅款法的情況下,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繳的所得稅.企業(yè)要以稅法規(guī)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并列作所得稅費用處理.首先以會計所得為基礎,根據差異項目數額,調整計算出應納稅額,再做帳務處理.
企業(yè)應按應納稅所得計算的應繳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期末,應將"所得稅"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所得稅"科目應無余額.

特別納稅調整加收利息要怎么做?
答: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2號)的相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交易補征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例如,稅務機關對企業(yè)2008年度的關聯交易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并補征稅款,企業(yè)2009年9月1日補稅入庫,那么此筆稅款的計息期間應為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補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補征稅款,其中4.86%為2008年12月31日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6個月以內(含6個月)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企業(yè)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可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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