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的發票如何開具?

2019-05-11 09:4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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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一般只出現在建筑方和施工方之間,那么出現在這兩個單位該是哪一方開具發票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甲供材料的發票如何開具?這個是有相關的規定的,具體的請看下文詳細介紹!

甲供材料的發票如何開具?

所謂“甲供材料”就是建設方和施工方之間材料供應、管理和核算的一種方法,即: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施工招投標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開發方為甲方,合同中規定該工程項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開發方)統一購入,材料價款的結算按照實際的價格結算,數量按照甲方(開發方)調撥給乙方(施工單位)數量結算。

一般來講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施工單位只就勞務費金額開票。但在開具建筑業發票時,稅務人員要調查清楚料工費之和,建筑施工單位除執行項目登記制,合同備案制外,在取得建筑業發票或納稅時,必須由對方(建設單位)出具證明有無甲供材料行為,稅務有關人員調查核實后,稅務機關方可按勞務費金額開票,按料工費全額納稅,目的是為防止施工單位僅就人工費和部分材料繳納營業稅。

開勞務費金額發票后,稅務人員征收不包料者按包料者的材料的稅收,即施工單位應當按料工費全額繳營業稅。甲方將購買材料的發票可以直接入賬,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一般來說,建設單位新建一項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驗收后,工費可取得建安發票,自購材料取得普通發票,可視不同情況分別進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科目。稅務機關若要求包工不包料施工單位開具全額(含甲供材料)發票的做法則是不對的。

但稅務征收服務廳在開具發票時,可建設單位提供的原材料價款金額單張開票,并注明不得作為建設單位支出憑證,由施工單位作為應繳稅金附件備查,但開具完稅憑證時,必須將甲供材料與施工勞務收入一并納稅。

建筑工程按勞務金額開票,建筑方應當按全額繳營業稅,實際工作中能嚴格這樣做的很少。

還有一種情況是施工單位有代購材料的開票問題。如某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公司先代購買一部分材料用于施工,工程完畢后把工程款和材料款一起開票給對方建設單位,對方建設單位按發票數額付款,繳納營業稅是按開票數額的,可是公司按發票數額繳納3%的營業稅(因為發票里含有墊支的材料款),就造成多繳稅款了。而且自己代墊購買材料的發票也不能入賬(因為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的是包工不包料)。怎樣才能把材料款和工程收入區分開并進行合理繳稅呢?如果施工單位有代購材料,材料發票一定要開發包方名稱,取得的材料發票不要入該單位賬目,只按支付款掛往來賬,工程結束后,只開工程款發票,將材料發票及工程發票一同交給發包方即可。

甲供材料的發票如何開具?

甲供材料的發票如何開具?

問題:甲公司在修建房產時,將工程總承包給乙公司。同時,因特殊原因又將房屋地面石材單獨交給丙公司處理。丙公司只系銷售石材公司(無建安資質)。甲與丙公司簽訂的合同為綜合總價1000萬且包安裝,由于未單獨列明安裝勞務費,丙公司愿意交增值稅給甲公司開具銷售發票。但是,請問:甲公司是否憑銷售發票計入開發成本或固定資產,合法不?若根據新營業稅條例由甲公司承擔建安營業稅話,請問是以哪各公司作為納稅主體,由哪個公司到稅務局開具工程發票,并且甲公司也不是建安企業,若甲公司承擔建安營業稅,其稅負為多少,是否應負擔企業所得稅?

答復如下:

甲公司將工程總承包給乙公司,又將房屋地面石材承包給丙公司,此行為實質是甲公司(建設方)提供地面石材“甲供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據此,乙公司承包工程應繳納營業稅并到提供建筑業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筑業發票;丙公司銷售房屋地面石材負責安裝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并在機構所在地開具銷售石材發票。乙公司承包工程(不包括丙公司提供的地面石材),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甲供材料應由甲公司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不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資產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據此按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稅前扣除。

以上僅為我們的觀點,建筑業“甲供材料”應包含在計稅營業額中,但具體如何納稅(由建筑方繳納還是由承包方繳納,以及如何開具發票)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請等待新規的出臺,目前最好商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處理為好。

甲供材料的發票如何開具?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甲供材料應由甲公司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開具發票以及繳納稅費,在工程結束后,將工程發票和材料發票一起交給發包方即可,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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