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取得的發票遺失應該如何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丟失應按上述規定處理。如果貴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按上述規定進行認證抵扣,該權利喪失;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作為購進方購進存貨入賬憑證。但該部分存貨銷售后,成本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正常申報扣除,建議企業處理之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購貨方專用發票遺失,如何處理?
對方丟失發票,供貨方無責任。
根據購貨方要求提供證明信息。
如丟失未認證,需要供貨方提供已抄稅證明,去稅務大廳領取
已抄稅證明單,填寫。需要寫一個說明,要購貨方蓋章,和已抄稅證明一起交到
稅務,等待審批,完成后寄給購貨方。
購貨方取得的發票遺失應該如何處理?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該怎么處理,購貨方丟失了發票,對于供貨方來說是沒有責任的,只是財務要熬稅局去根據情況處理問題,更多財稅相關的問題,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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