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支出可否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資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據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明確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也不得計算加計扣除。當然,未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問】:a軟件企業取得財政研發補助資金(無批文,企業已經作為征稅收入),并取得軟件企業增值稅超稅負3%部分即征即退資金,兩項資金全部用于研發支出。
請問a軟件企業取得的兩項資金全部用于研發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稅前是否可據實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參照《北京市國稅局2012年度匯算清繳政策熱點問題解答》中規定,(六)企業不征稅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問】:按照15號公告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其發生的支出能否稅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能否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答】:對于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其發生的支出可以從稅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形成應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研發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規定。
但個別地區有不同規定,供您參考。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2011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專題政策解讀》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如企業將不征稅收入計入應稅所得正常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
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支出可否稅前加計扣除?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是要看是未做不征收收入處理的費用,就能按照相關的規定可以加計扣除,反之就不行,更多關于財稅相關的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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