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標準是什么?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依據:
工會經費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有著最典型的共同點,都是依附于職工工資薪金總額而產生的,因此,也被稱為“(工資)三項附加費用”或“三費”。其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證是什么?
全國總工會決定從 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從上述規定可知,工會經費有兩種撥繳方式,直接撥繳給工會組織,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由受委托的地稅機關代收,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
據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而是憑撥繳的專用收據(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標準是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那么小編關于問題“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標準是什么?”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們會給大家一一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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