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公益事業捐贈款要納個人所得稅嗎

2019-06-14 17:3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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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存在很多公益性社會團體,對于需要幫助的人們給予關懷。個人收到社會上的資助,取得收益,是否應該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接受的公益事業捐贈款要納個人所得稅嗎?

接受的公益事業捐贈款要納個人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三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接受的公益事業捐贈款不屬于上述免稅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接受的公益事業捐贈款要納個人所得稅嗎

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是否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汶川和玉樹大地震受災地區的公益性事業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公益性捐贈涉及到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公益性捐贈是指公益、救濟性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 則明確規定了該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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