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第一年所得稅可否減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新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而新辦商貿企業的稅收優惠并不屬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文件中《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范圍,因此,商貿企業2008年不能再享受新辦商貿企業的稅收優惠。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每年備案還是一次性備案?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私營企業;
聯營企業;
股份制企業;

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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