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因此如果是不動產項目的,是不能抵扣的,可以先進入“在建工程”。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相關法條:
第二條 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的填寫必須齊全。
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過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運輸費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的抵扣,商業企業必須在購進貨物付款后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商業企業接受投資、捐贈和分配的貨物,以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間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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