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分紅時要繳納個稅嗎?
企業稅后利潤給股東分紅需交納個人所得稅,交納的比例為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是“先稅后分”,即由企業先對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為25%),然后再將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分配給投資者。
如果投資者也是公司,那么該公司投資者對該筆股息紅利收入要并入收入總額按稅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一般仍為25%)。如果投資者是個人,那么該個人投資者對該筆股息紅利收入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沒有扣除費用)。

企業的哪些收入可以列入免稅收入?
企業分紅交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符合上述條件規定的分紅免征企業所得稅。
綜合以上所述,我們企業在企業分紅后個人還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通過正文內容的介紹我們都有了一定的認識,對此如果還有什么問題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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