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

2019-06-22 13: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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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出現虧損后,企業會計想通過納稅調整交點所得稅,如何進行調整?需要怎么操作?為此,小編給大家整理一些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什么幫助?

個人獨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

1、本年度有沒有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不能全額列支的;

2、有沒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費用發票,(如果真想調增的話)一些沒有注明單位的發票肯定是有的;

3、有沒有行政或稅務罰款、滯納金等,這些項目是不能在稅前列支的;

4、有沒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發生過,這些也是不能列支的。

納稅調增處理,不需要做會計分錄的。

個人獨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

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用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的關鍵,那么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算清繳呢,筆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正)》及《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等有關規定,將應注意的主要政策歸納如下,供參考:   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收入,作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單獨納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易簡稱投資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對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利潤),比照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收入總額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確定,但相關費用扣除按以下標準執行:   1、對投資者本人扣除的費用為每人每年24000元(2000元/月),但支付給投資者的工資不得扣除。   2、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工資。   2、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中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3、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五、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其依法準予知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具體應納稅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應納稅所得額=∑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七、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但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八、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九、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2、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   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期為3個月,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匯算清繳完畢。   十一、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十二、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本文的內容主要是針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以及繳納稅收匯算,對此,小編就簡單的描述了,如果你看完后有什么問題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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