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減半征收會計分錄

2019-08-09 08: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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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是一種附加稅,是附加在增值稅和消費稅上面的一種稅種,是需要根據增值稅稅額和消費稅稅額計提的一種稅金。城建稅現在按照原來的稅金進行減半征收,這樣就需要在會計處理的時候做一下變動。那么城建稅減半征收會計分錄如何做呢?

城建稅減半征收會計分錄

答:某工廠1998年11月30日計算出企業當月應交的增值稅為68000元。該企業地處某城市,則計算出當月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68000×7%=476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476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760

12月4日,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760元,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760

貸:銀行存款 4760

[例2]某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分期預繳增值稅和消費稅,每10日預繳一次,月終匯算清繳。1998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別預繳增值 稅340000元,消費稅120000元,則同時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應預繳額為:

應預繳額=(340000+120000)×7%=460000×7%=32200元

則企業按規定預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2200

貸:銀行存款 32200

月末,企業計算出企業當月實際應繳納增值稅為1180000元,消費稅為420000元,則實際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1180000+420000)×7%=1600000×7%=112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1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12000

企業當月實際已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96600元,則12月2日企業與稅務機關匯算時應補交其余未交稅金15400元 (112000-96600),則補交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5400

貸:銀行存款 15400

城建稅減半征收會計分錄

城建稅的減免規定有哪些:

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三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本文詳細介紹了城建稅減半征收會計分錄如何做,也介紹了城建稅的減免規定有哪些。一企業的一名財務會計,需要知道,城建稅減半征收的時候,會計處理如本文所示。如果你閱讀了本文之后不太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可以給你更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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