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又入職個稅入職時間

2019-12-11 14:2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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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個人對自己的認知也是不斷更新的,很多人會不斷尋求更好的發展平臺,離職跳槽也是時有發生的事.但對于財務人員而言,不言而喻是增加了很多瑣碎的工作,比如針對員工的個稅申報等情況,肯定就需要及時作出調成.那么您知道離職后又入職個稅入職時間是怎么樣的嗎?請看會計學堂小編為您帶來的相關解答.

離職后又入職個稅入職時間

在新稅法實施后,個稅將以年為單位綜合計算綜合所得,因此,每個月工資薪金不能再孤立地計算,而是要聯系當年已發生月份的收入和納稅額進行計算.那么,換工作后個稅如何計算,稅務局會不會把你的收入信息給新公司呢?答案是不會的.

舉個例子,假如前半年在甲公司工作,后半年在乙公司工作.那么,甲公司可以正常累計計算到6月份;等七月份到乙公司的時候,由于乙公司沒有之前的納稅信息,所以累計預扣將重新計算.這樣的操作雖然保護了個人隱私,但也產生了一個問題,由于重新計算可能導致適用稅率降低,個人將"欠"國家一定的稅款.需要在次年的三到六月份到稅務部門辦理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否則,將影響個人信用甚至涉及違法.所以換工資的朋友們要重點關注自己的個稅情況.

離職后新入職公司財務如何處理?

【例】某員工2019年1月10日新入職B單位,B單位在2019年2月實際發放工資,并在2019年3月征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

(1)該員工在新入職B單位僅取得1個月的工資,預扣預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應該累計減除費用為5000元(5000元/月×1個月);

(2)由于個稅扣繳申報系統是按照入職的時間算減除費用,如果采集該員工人員信息時,入職日期是1月,則2019年3月征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累計減除費用為10000元(5000元/月×2個月);

必然會造成人力資源部門計算工資個稅時,累計減除費用為5000元,不是按10000元計算預扣預繳的個稅

特別是該員工如果2018年12月在原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且在2019年1月實際發放工資,并在2019年2月征期為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1月的個稅,已經扣除減除費用為5000元,這樣就會造成該員工2019年度扣了13個5000元,必然次年3-6月份要去匯算清繳補稅(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3)如果出現上述問題解決方法

新入職B單位在申報采集人員信息時,受雇從業日期需要選擇為2019年2月(可以修改),這樣減除費用為5000元.

提醒:根據為該員工申報個稅的稅款所屬期來判斷選擇受雇從業日期.

離職后又入職個稅入職時間

原離職的公司財務如何處理?

1.員工離職,需要在個稅系統【人員信息】界面雙擊要修改的人員名字,將"人員狀態"修改為"非正常",然后填寫"離職日期"后保存就可以了.

2.實務中還會存在員工離職后補發工資情況,原單位也需要為員工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操作為將"人員狀態"修改為正常,稅款所屬期選擇為實際發放工資的月份,填寫報表進行申報.

【例】某員工在2018年11月從A公司離職,2019年2月A公司給小張補發工資薪金,B公司在2019年3月征期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19年2月的個稅時,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的減除費用是5000元/月*2=10000元(累計預扣法按照累計數計算減除費用,即使2019年1月在本公司沒有所得,也是按照兩個月的減除費用扣除).

(1)在計算時是不需要考慮離職員工是否在新入職單位取得工資并申報,只需按照該員工在自己公司取得的所得計算即可,若是綜合所得,使用累計預扣法;

(2)如果實際上該員工已經在其他家公司入職,對于該員工而言,其個稅申報就會重復扣除兩個月的減除費用,導致個稅少繳納.但A公司無需操心這個問題,還是按照軟件中既定的計算個稅公式申報即可.這種情況下,該員工需在次年3-6月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稅款(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3)員工離職后補發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也是上述情況.

(4)員工離職后補發全年一次性獎金,如果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也就沒有減除費用什么事了.

離職員工有哪些注意事項?

對于更換公司的員工的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在個稅APP中,將涉及專項扣除項目"申報方式"中的"扣繳義務人"修改為新公司,這樣新公司才可以下載更新到該員工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從而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稅APP中"扣繳義務人"選擇中沒有顯示新任職受雇公司,需要由新公司將該員工的人員信息先進行采集報送,報送成功后,個稅APP個人中心-任職受雇信息就會顯示出新公司了.

2.2019年以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曾任職兩處或兩處以上的個人,由于個稅是企業分別累計預扣預繳的,可能會導致在個稅預繳選擇適用稅率時,分別選擇了較低的稅率,而實際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的可能是較高的稅率,最終會出現需要補繳的情況.

個人需要在次年3-6月份進行個稅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的(除非其全年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離職后又入職個稅入職時間的相關內容,相信閱讀本文后,您一定知道不同角度上該如何對入職離職進行正確的處理,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登錄會計學堂網站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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