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材料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2019-12-13 10: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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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和幾個財稅朋友喝茶的時候聊起,營改增后"企業研發項目"所取得的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嗎?討論了良久,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以.在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被研發材料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這個問題所吸引,于是決定寫這篇文章來供大家探討.

研發材料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該觀點認為,如果研發項目屬于企業內部研發部門,為產品生產所進行的研發,由于內部研發活動主要是服務于企業的產品生產,研發活動應視為企業商品生產的必要環節.因生產的商品正常銷售后,能最終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的原理,其購進設備或消耗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抵扣;

(二)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該觀點認為,研發活動屬于創造無形資產的免增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企業為從事研發活動所購買的設備或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等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對持以上兩種觀點的人來說,都有其道理,只是看站在什么樣的立場與角度來考慮問題罷了.

企業內部研發部門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如果企業內部研發機構研發的方向主要是為了提升企業產品在市場的競爭能力或產品的更新換代,其購進設備或消耗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抵扣.

研發材料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政策分析:

1、為提升產品銷售"成功的研發活動":根據以上政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的研發部門,主要為提升企業產品在市場的競爭能力或產品的更新換代,其研發的成果主要是為企業產品銷售服務的,未對外銷售,應不屬于無形資產,屬于企業產品生產前的一道正常的研發工序,其購進設備或消耗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抵扣;

2、為提升產品銷售"失敗的研發活動":根據以上政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的研發部門,主要為提升企業產品在市場的競爭能力或產品的更新換代,如果產品的研發活動失敗,無法運用與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是否會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要求,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轉出處理呢?

回答是否定的,當然不會.原因在于,研發失敗是研發這種"創新"活動的內在屬性.研發活動的創新特性,決定了"研發失敗"在研發活動中是必不可免且經常發生.由于正常的研發失敗所造成的研發設備或原材料消耗損失,屬于正常損失,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3、為提升產品將"研發成果對外銷售":根據以上政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的研發部門,如果將研發的技術成果對外轉讓,應屬于無形資產,其購進設備或消耗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前期已經抵扣了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4、企業的研發活動服務于免稅項目:根據以上政策、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企業內部非獨立核算的研發部門,如果將研發的技術成果服務于免稅項目,屬于免增增值稅項目,其購進設備或消耗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專職獨立研發企業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以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技術轉讓為主的"營改增"企業,其購進研發設備或耗用的原材料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政策依據: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研發材料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的問題,我們需要根據研發項目所處的企業地位、研發的目的、研發的項目等綜合因素來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想要了解更多財務干貨,請繼續支持會計學堂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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