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組期間怎么做會計處理
破產重組的債務重組完成日,應以重組計劃監督期結束、重組計劃被完全執行(或債務人有能力完全執行)為確認標準,才能終止確認有關債務、并確認有關債務重組損益(營業外收入).破產和解的債務重組完成日,應以和解協議被完全履行為確認標準,才能終止確認有關債務、并確認有關債務重組損益(營業外收入).
以破產重組為例,具體而言,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認為債務重組已完成(有關協議履行完畢)、債務重組收益已實現:
1、按期制定并表決的重組計劃,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直接批準
情形包括:各表決組均通過重組計劃,且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組計劃,但經申請后人民法院直接批準(應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六項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組計劃,并不能保證債務人依法不再承擔對計劃減免債務的清償責任,如《企業破產法》第93條規定:如果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組計劃,經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組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組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

2、債務人在規定的監督期內(包括經人民法院裁定延長的監督期限內).重組計劃被完全執行或債務人有能力完全執行
重組計劃的執行期間很可能在一年以上,因此不能下"重組計劃被完全執行"的結論.如會計仍堅持在重組計劃被完全執行時確認重組損益,則又不能反映債務人未來很可能的債務清償金額,不利于反映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債務人的未來經營.而破產法規范重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若會計不確認很可能的負債,則直接影響債務人的經營,間接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或者說,債權人的利益并沒有得到保證.因此,可以考慮替代的標準,這就是要求債務人有能力完全執行,有能力的標準包括:(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是可行的;(2)債務人取得了第三方,特別是控股股東的財務支持.
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是否可以呢
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由重整人全面負責,出資人對債務人的事務已喪失決定權,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間,如果允許出資人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債務人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是本來處于困境的債務人財務更加困難,從而直接影響重整程序的進行.此外,如果允許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股權,那么他們會通過各種手段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利于維護債務人股票價格的穩定,同時也有利于債務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系而繼續竭盡全力為債務人服務.
但應該注意的是,法律并沒有對所有的持股人轉讓股票進行限制.也就是說,持股人在不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
看完會計學堂小編的資料,破產重組期間怎么做會計處理大家都知道了吧,重整過程中的債務償還和豁免,最終B的資產和負債都可以清零,但原有的權益項目只能做到總額為零,但單個權益項目是不可能全部清零的.債務豁免形成的清算收益可以增加未分配利潤,但不可能將其負數全部消除.還有原先的股本也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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