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可以當月發放工資次月申報嗎
"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因此,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 "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如果該單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報的做法,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需要盡快進行規范調整.新個稅下,工資薪金的個稅是累計預扣法,說白了就是按年累計算的,就完全不存在之前那種費用減除的浪費問題,因為就算你一個月未發工資,這個月的5000都可以累到后面扣除.

對于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以下情形進行申報調整: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尚未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停止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本月(2018年11月申報期)內已辦理11月份稅款所屬期扣繳申報的扣繳義務人,請在確認稅款所屬期為10月和11月的扣繳申報已準確完成的前提下(無須更正或作廢已經申報無誤的扣繳申報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繳申報期內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間,正常辦理12月份稅款所屬期的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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