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下領用的自產產品什么時候視同銷售
領用自產產品用于?以下項目時要視同銷售:
(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2)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新的增值稅條例已經對購入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顯然建造固定資產領用原材料和庫存商品不需要作增值稅進項稅轉出了.

新舊稅法對比下視同銷售業務有哪些變化?
一是擴大了視同銷售的對象.新法將貨物、財產、勞務均列入了視同銷售的對象,取消了自產商品和產品的限制,不再區分外購和自產.尤其是將勞務也列入視同銷售,解決了以前政策不明確帶來的爭議.
二是縮小了視同銷售的范圍.將自產的貨物、勞務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不再列入視同銷售.由于這部分視同銷售的稅收處理,一方面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計稅基礎,從時間上分析沒有對所得稅造成差異影響,所以給予了取消.
三是強調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要視同銷售.這一點在原所得稅法中也有相同的規定,如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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