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安抗辯權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債務人和債權人是什么?
債權人主要指預付款者,或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同時也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
債務人是指債務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債務人的身份可以為公民或者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債權無效抗辯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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