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陰陽合同是什么

2021-12-23 09: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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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陰陽合同,其實就是針對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會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陰陽合同是什么,很多朋友不知道,我們還是要時刻注意相關的政策更新,了解相關會計處理這些是關鍵,一定不要做不合法的事情,會計小編下面就來講講相關知識,感興趣的話,就點擊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陰陽合同是什么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合同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領域,以陰陽合同形式削減項目成本、降低工程價款,俗稱的"壓價",可以說是非常常見的.大部分的發包方為了提高利潤,諸多承包方為了取得項目,提高自身"競爭力",雙方多以不合理的低價、不平等的合同地位、增加承包方義務、擴大發包方權利的方式簽署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陰陽合同是什么

實踐中為什么存在簽訂"陰陽合同"現象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墊資需要.墊資是建設方重要的融資方式.建設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而銀行貸款、承包企業墊資、預售款則構成了建設方三大融資渠道.由于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明文禁止施工企業墊資,因此帶有墊資條件的合同并不必然無效,但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如果招標文件中有墊資要求,將很難通過招標文件備案程序,如在合同中加入墊資條款,又很可能無法通過合同備案程序.這樣以來,建設方的市場需求和政府監管就產生了矛盾,當矛盾無法解決時,"陰陽合同"的產生就不足為奇了.

第二,肢解發包.招標人,特別是私人投資領域的招標人,是以追求工程建設項目經濟效益最大化、成本最低化為目的.因此,對某些價格空間較大的部分項目工程,招標人通過肢解發包或指定發包的方式來獲取更大的利潤.但如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中提出指定的分包要求,將可能無法通過招投標文件備案和合同備案程序.這樣一來,招標人的這種利益追求就與政府監管產生了矛盾.而招標人想規避政府監管就只能靠簽訂"陰陽合同"了 .

第三,壓價.招標人和投標人的信息不對稱是工程建設項目活動中的一大特點.尤其是從招標人的角度來看,招標人通常希望其在交易中掌握主動,將價格控制在最低.有的招標人先通過所謂的"內部招標"確定中標人并簽訂"陰合同",然后再由中標人協助組織"圍標"并簽訂一個僅供備案的"陽合同".這種形式既擺脫了政府的監管,又為招標人提供了極大的主動權,從而就有可能通過向投標人施壓獲取更低的價格.

通過上文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陰陽合同是什么"的講述,也就是有兩份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兩份合同,我們要分情況處理,全部內容就介紹到這里,最后一定要記得進行賬務處理,小編認為看完上文你一定會有所收獲,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非常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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