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崗補貼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規定:"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取得的穩崗補貼如果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可按不征稅收入處理,否則應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收到穩崗補貼如何做賬?
1、收到社保局劃撥的穩崗補貼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穩崗補貼
2、發生社保支出時: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遞延收益-穩崗補貼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得
為保障社會大局面的穩定,保障廣大企業職工的權益,國家政府鼓勵受危機(含國際金融、冠狀肺炎等)影響的困難企業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穩定企業用工崗位,對受危機影響的企業發放穩定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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