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算期間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但是加計扣除時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清算期間的研發費用是指研發活動期間發生的實際研發費用,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支付給第三方的研發費用,如購買研發服務、租用研發設備等;二是自行完成的研發費用,如招聘研發人員、發放研發津貼等;三是與研發活動有關的非稅費用,如就業培訓費、專利申請費等。
這類研發費用在納稅人清算期間(研發活動開始至活動結束之間)發生的,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業務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天內提請加計扣除。
但是,根據《來自中國稅務總局的稅收優惠通知》,清算期間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辦法為:一、研發費用在稅務機關核定的研發期間發生,研發活動結束超過三十天以上,在核定的研發活動結束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加計扣除;二、研發活動結束不超過三十天,稅務機關可以審查后依法加計扣除。
總之,清算期間的研發費用能夠加計扣除,但是要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來自中國稅務總局的稅收優惠通知》的規定,按照研發活動結束時間不同,應在研發活動結束超過三十天以上及研發活動結束不超過三十天,分別在核定的研發活動結束日起十五天及稅務機關審查后依法加計扣除。
拓展知識:
稅收優惠的實施,是一種政府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而采取的行政補貼政策,是政府在稅收管理中積極而有針對性地實施的一種政策,也是政府用來調節財政結構、實現社會承受力平衡的一種手段。優惠的實施,既能保證財政收入,又能滿足企業的發展需求,進而推動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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