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在給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這種期限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應當嚴格遵守。訴訟時效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是對依法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的一種時間限制。
一、總的時效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有三年的總時效期,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的日期起計算。
二、對具體案件的時效期
1.對財產損害賠償索賠訴訟時效期為三年,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的日期起計算;
2.對法律關系爭議索賠訴訟時效期為二年,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的日期起計算;
3.對無因索賠訴訟時效期為一年,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的日期起計算;
4.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遺失權利的,無因索賠由他人侵犯的情形,時效期為五年,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的日期起計算。
拓展知識:
訴訟時效的延長,經常有人對訴訟時效提出延長的要求,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延長訴訟時效,但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提出司法救濟的權利受法定時效期的限制,包括延長訴訟時效也是如此,涉及到時效的延長,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時效的延長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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