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存貨成本模式的處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定存貨成本模式的應用范圍。對于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存貨成本模式,法律法規要求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投資性房地產的購買價格低于核定價格;二是持有投資性房地產不超過5年;三是購買投資性房地產的單位須為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托投資基金、資產管理公司及其他設立于境內的投資管理機構等。
二、確定存貨的計量方法。根據《會計準則》第49號的規定,存貨成本的計量應按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制品、成品等應用不同的計量方法。原材料應按先進先出法;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和成品則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或其他計量方法。
三、確定存貨成本的核算方法。在確定存貨成本的計量法之后,就可以開始核算存貨成本了。一般來說,存貨的成本是包括原材料、加工費、制造費用、運雜費、稅金和租賃費用等在內的,計算方法包括直接方法和間接方法。直接法是指根據原材料、勞務和制造費用來計算,而間接法是指根據存貨的間接成本和內含利潤來計算。
四、確定存貨成本的計提方法。存貨成本計提主要根據存貨的收發情況來確定,可以采用單獨計提法(新貨和舊貨分別計提)和總量計提法(新貨和舊貨合在一起進行計提)。
以上,就是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存貨成本模式的處理,從而確保企業的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拓展知識:
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和計提有它特殊的規定,因此,對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鑒證、處理和控制要求也尤為嚴格。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低價性、短周期性、不可撤銷性、不可變動性等特點,按全額成本計量;而計提投資性房地產時,應注意根據業務需要,靈活運用單獨計提法和總量計提法之間的轉換,以保證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和計提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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