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因此,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開具發票并計稅。收取舊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以舊換新如何做會計處理?
以舊換新業務,看做是兩個業務。
購入舊貨按原材料購入業務做。換出的新貨按銷售業務做。
銷售金
借:應收賬款/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市場價)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收回舊貨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
貸:應付賬款/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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