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形資產出資需要交稅嗎?
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5〕41號 第一條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無形資產出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評估價值減去成本稅費后的余額為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金額大一次繳納有困難,可以向主管稅局申請分5年繳納。
值得注意的是:營改增后,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且還同時代扣個人所得稅。

無形資產怎樣計稅?
(1)初始確認時,內部研發產生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研究階段的支出費用化,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支出資本化
稅法規定:符合"三新"標準的研發項目,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發生當期按150%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的150%攤銷
比如:內部研發無形資產入賬價值為1 000萬元,會計、稅法均按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
則稅法的年攤銷額=1 000/10×150%=150(萬元)
整個使用期間總共可稅前扣除1 500萬元。
所以研發成功時,其計稅基礎=未來期間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1 500(萬元)
(2)后續計量時,差異來自攤銷規定的不同及減值準備的提取。
會計準則規定: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要求攤銷,每期末進行減值測試。
稅法規定:除外購商譽外,無形資產均應在一定期間內攤銷
由于企業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其研究開發支出在發生的當期依據稅法規定已經扣除,因此所形成的無形資產在以后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其計稅基礎為0。。。。。這句話對。
后續計量中計稅基礎=成本-稅法規定可與稅前扣除的攤銷金額。這個成本不包括費用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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