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擔個人所得稅怎么做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在實際工作中有一些單位為了吸引人才,個稅由單位負擔,員工全額拿到約定好的工資數額,該怎么計算個稅和賬務處理呢?
根據稅法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是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還是要由個人承擔的.所謂的個稅由單位負擔,是通過提高工資總額,保證員工的到手工資與約定一致,個稅實際上是還是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
相關案例分析:某單位與員工約定的稅后工資為5000元,此處不考慮個人負擔社保等其他因素.
①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A)÷(1-稅率A)
不含稅收入額5000元,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5000-3500=1500元,查詢不含稅級距稅率表,稅率為10%,速算扣除稅為105
應納稅所得額=(5000-3500-105)÷(1-10%) = 1550
②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1550元查詢含稅級距稅率表,稅率為10%,速算扣除稅為105
應納稅額=1550×10%-105 =50

③ 會計分錄:
員工稅后實得工資5000元,個稅為50元,稅前工資為5000+50=5050元
借:管理費用-工資 505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5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5050
貸:現金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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