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邊預約定價安排
(參照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經 xxxxxx (企業)正式申請, xxxxxx 稅務局確認,雙方愿意簽署本預約定價安排。
第一條 一般定義
在本預約定價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釋的以外:
(一)“主管稅務機關”是指 xxxxxx 稅務局。
(二)“納稅人”是指 xxxxxx (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xxxxxx ,地址 xxxxxx 。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稅種范圍:本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所得稅以及其他稅種。
(二)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類型:本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企業與其關聯方 xxxxxx 之間的 xxxxxx 業務往來。
第三條 適用期間
本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 xx 年至 xx 年共 xx 個納稅年度,每一納稅年度自 xx 月 xx 日至 xx 月 xx 日。
第四條 關鍵假設
本預約定價安排選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基于以下假設條件: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在執行期內,若上述假設條件發生變化,企業應在發生變化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雙方視具體情況修訂或終止本預約定價安排。
第五條 轉讓定價方法
xxxxxx xxxxxx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 xxxxxx (關聯交易)采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為 xxxxxx 。(每一關聯交易分別列明)
第六條 年度報告
在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企業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六個月內提交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情況的年度報告,并提交如下資料:
xxxxxx xxxxxx
第七條 預約定價安排的效力
在本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雙方均應遵照執行。如果企業沒有遵照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可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或單方終止本預約定價安排。
第八條 預約定價安排的續簽
本預約定價安排不作為續簽的依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續簽申請。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如雙方就本預約定價安排的實施和解釋發生歧義,應先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可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協調;預約定價安排同時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的,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雙方均可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協調。如果企業不能接受協調結果,可以考慮修訂或終止本預約定價安排。
第十條 保密義務和責任
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在本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及執行過程中獲取的信息,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文本實施信息交換(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條 生效、修訂與終止
本預約定價安排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由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xxxx 簽署本預約定價安排。
主管稅務機關或企業修訂或終止預約定價安排,均應書面通知對方。通知內容包括修訂或終止時間及原因。
第十二條 附則
本預約定價安排應當使用中文,一式 份,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各執一份。
xxxxxx 稅務局 xxxxxx (企業)
簽名: 日期: xxxxxx 簽名: 日期:
職務: 蓋章: xxxxxx 職務: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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