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借款費用的所得稅怎么申報扣除?
答:所謂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其中,借款利息是指企業向其他組織、個人借用資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業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資金發生的利息、發行公司債券發生的利息等。因借款而發生的折價或者溢價是指發行企業債券等所發生的折價或者溢價。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是指由于匯率變動對外幣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記賬本位幣金額所產生的影響金額。
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是指企業在借款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稅法上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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