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一家簡稱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房地產的,收到預收款時沒有實現納稅義務。但為了使稅款均勻入庫,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此可見,按照預收款繳納增值稅僅限于房地產企業。并且該規定僅是預繳增值稅,而并非是預收房款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對非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遵循一般規定。根據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由此可見,非房地產公司在銷售不動產過程中預收的房款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應當按照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在未簽訂房屋銷售合同之前以誠意金、意向金等名義取得的款項,屬于“預約登記費”性質,不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房產稅是怎么回事
1、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2、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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