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轉讓不動產如何納稅?
行政事業單位因各種原因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除按規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

轉讓不動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以轉讓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的,計算公式為: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才可以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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