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通行費電子發票申報填寫
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后,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按照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和開具
領購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開具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好了,關于上述“一般納稅人通行費電子發票申報填寫”的問題,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樣了呢?營改增后,部分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了。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問題,歡迎大家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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