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和會計的主要差異

2019-03-20 10: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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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會計對同一問題的處理上經常會存在差異,理解并掌握其中的差異對于實務工作特別重要。那么,稅法和會計的主要差異有哪些呢?

稅法和會計的主要差異

稅法和會計的主要差異如下:

1.主體的差異。會計主體可以是單個法人、分公司或集團,但所得稅納稅主體通常只是法人單位,因此如合并會計報表往往只是會計上的報表。

2.期間的差異。會計上可能有非公歷年度的期間核算,如香港、美國的會計年報,但企業所得稅是按公歷年度計算的。

3. 收入確認口徑的差異。比如會計的判斷時點及標準與稅法確認的差異。如超過三年以上銷售收入的實際利率法折現的會計收入與稅法上的名義利率,加之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差異。

4.成本費用扣除的差異。權責發生制及時限分攤等會計與稅法的差異,以后發票(票據)的取得影響的扣除的判斷。

5. 歸屬年度的差異。如會計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和稅法界定的所屬年度的所得、支出的界定。會計年度間有重要性調整原則及錯位,稅法是嚴格劃分的。

6. 準備金事項的差異。 會計對于概論性的預估成本費用是可以計列的,但稅收是按實際發生的原則進行確認的,如準備金的計提,稅法只認可個別準備金的扣除情形,但是未實際發生的一般不予認可稅前扣除。

7. 核算基礎的差異。會計上有評估調整原值等處理方式,稅法基本原則是按照計稅基礎歷史成本原則,除非國家特定評估增值轉增資本,才認可計稅基礎參照會計調整確認,實際發生原則是稅法的基礎。

稅法和會計的主要差異

稅法與會計在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

在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與計量上,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

(一)收入確認原則的差異

1.企業會計制度在確認收入時,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需要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側重于收入的實質性實現,根據交易的實質確認是否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稅收上雖然也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但盡量減少“選擇、判斷”的余地,以方便稅務管理,體現公平。同時,稅務人員很難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稅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發生應稅行為,不論企業是否作銷售處理,都要按照稅法規定計征稅款。

2.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在確認收入時,要考慮由此帶來的風險,以避免高估資產和收益。稅法不考慮收入在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這一風險屬于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企業的稅后利潤補償,國家不享有企業的利潤,當然也不應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銷售方只要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即使用并未收到貨款,也要申報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客戶由于信譽等原因拖欠貨款,那是價款結算問題,國家不承擔企業經營中的風險。

(二)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只要同時符合確認收入的四個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項條件,當期就不能確認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下,購買方出現財務困難,會計上不能當期確認收入,而應做發出商品,只有購買方財務困難消失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稅法對應稅收入的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一稅種下,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還要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下銷售商品,稅法規定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就發生了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義務,就要申報納稅。

(三)收入計量的差異

1.企業銷售商品的收入,會計上通過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與反映。稅法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不僅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會計不作收入的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

2.會計上企業銷售商品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才能確定收入,企業的銷售行為在會計上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而不確認收入時,可能只是按成本結轉“發出商品”等,而稅法可能會確定為應稅收入。

3.會計對商業折扣按實際收取的價款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稅法為了保證進項稅額抵扣的準確性明確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同時,稅法還規定,折扣銷售(稅法將商業折扣定義為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稅法和會計的主要差異,上文已經為大家介紹一個概況。由于主體的差異、期間的差異、收入確認口徑的差異、準備金事項的差異、核算基礎的差異等事項,會計與稅法存在廣泛的差異,我們一定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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