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發票開錯超過認證期可以紅字沖回嗎
答:進項發票開錯且超過認證期現在是可以紅字沖回的,為什么這么說呢?其實從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公告中,我們是可以知道其中的變化的。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第19號公告《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中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且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于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而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行業試點,以及因專用發票抵扣電子操作方式改變的情形下,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第47號公告中及時的修訂了這一規定: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五條、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可以看出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第47號公告中刪除“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這一時間范圍的關鍵詞語的同時,廢止了2015年第19號公告第五條、附件1和附件2,說明政策規定已經在放寬,“是否在認證期限內”已經不再是開具紅字發票的必要條件。

已認證進項發票如何紅字沖回
取得專用發票認證通過后發現開票有誤的:1、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由購貨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2、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同上,由購貨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填報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不同的是這里需要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關于上述內容“進項發票開錯超過認證期可以紅字沖回嗎?”,大家都理解了嗎?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對比解讀,是不是這樣更能解決工作中碰到的疑惑情況呢?所以跟著小編一起充電吧,不再做一個只會做基礎工作處理的會計人員!如果還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請直接在線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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