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風險準備金可扣除嗎?
答:財稅[2009]4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對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準備金。
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除人壽保險業務外,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費的50%,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
如果小于上年提取數,則需要轉回,增加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從理論上講,提存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應等于投保人交付的純保費及所產生的利息扣除當年所應分攤的死亡成本之后的余額。對保險精算工作遵循《人身保險精算規定》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提存壽險公司的準備金則可在稅前扣除。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為什么不能在稅前扣除?
根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第七款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不得在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 規定了何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稅法上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
1、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真實發生據實扣除;企業非實際發生的損失,一般不允許扣除。而企業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提取,不同企業提取的比例等各不相同,允許扣除可能會由企業會計操縱,稅務人員很難判斷其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各行業風險不同,稅法難以規定各種準備金的合理提取比例,硬性統一,會導致稅負不公;
3、經營風險不應由國家承擔。只有在損失發生時,才可以扣除,體現了據實扣除和確定性;
4、不允許各種準備稅前扣除是各國所得稅法的一般做法。但位于一些有特殊風險的行業(保險,投資等),都允許提取一定比例的準備金稅前扣除。
稅,又稱稅賦、稅負、稅捐、租稅等,指政府(或與政府等價的實體,如教會、部落首領)向納稅人(個人或企業法人)強制征收的貨幣或資源。稅由法律強制力保證,抗拒納稅的人會受到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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