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改變用途后如何進行賬務與稅務處理?

2019-05-05 11:2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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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增改之后不動產改變了用途也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只是這個財務和稅務的處理方法是比較負載的,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不動產改變用途后如何進行賬務與稅務處理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動產改變用途后如何進行賬務與稅務處理?

營改增后新增政策,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改變用途可抵扣進項稅,這對于廣大納稅人來說,是一項利好政策。下面通過實例為大家分享不動產改變用途的賬務和稅務處理方法。

舉例:甲企業是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為提高職工凝聚力,甲企業于2016年8月開工興建職工俱樂部,支出工程費,建筑材料費,設計費等,取得增值稅 專用發票合計稅額為500萬元,全部認證相符,其中有100萬元稅額是在2016年4月取得。因專用于集體福利,將相關的進項稅額500萬元全部轉出,計 入在建工程,最終固定資產的原值為5000萬元。

后因企業經營遇到瓶頸,甲企業管理層決定將俱樂部同時對內部員工和外部人員開放,此時該不動產的凈值為4000萬元。

案例解析

1、營改增后新增政策,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改變用途可抵扣進項稅

不得抵扣進項稅的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改變用途用于可以抵扣進項稅項目的,可抵扣進項稅。這是本次營改增的新增加政策,也是利好政策。之前只有原允許抵扣,后進項稅轉出的政策。

2、根據不動產凈值率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例中,俱樂部同時對內外人員開放,屬于不動產同時混用于應增值稅和集體福利項目,因此其不動產進項稅可以抵扣。根據不動產凈值率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4000÷5000=80%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400×80%=320萬元

說明,上述公式中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因此,在2016年4月取得100萬元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要求,不能作為公式中可抵扣進項稅額的組成部分,只有400萬元符合可以抵扣的條件。

計算得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后,再將其按照購入不動產進項稅2年抵扣的規定,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320×60%=192萬元

第二年抵扣進項稅額=320-192=128萬元

不動產改變用途后如何進行賬務與稅務處理?

3、如何解決兩個文件公式的矛盾

對于改變用途允許抵扣的進項稅的計算公式,財稅[2016]36號文件對此的規定有所不同。

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的規定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本例如果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公式計算: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4000÷(1+17%)×17%=581.20萬元

不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稅額為100萬元,則: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581.2-100=481.2萬元。

與上述計算結果不一致。原因其實非常簡單,兩個公式在單一稅率的情況下計算結果是一致的,但實務中在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不動產時很可能不是單 一稅率,比如本文中案例的情形,自建不動產的原值為5000萬元,其進項稅額為500萬元,并無一定的稅率比例關系,使用單一的稅率計算,當然產生不正確 的結果。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規定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計算,即準確簡單又利于監管。

因此,在計算不動產改變用途可抵扣進項稅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的公式計算即可,不需考慮36號文件的公式規定。

另,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也可能存在取得時增值稅率不單一的情況,比如自建取得的固定資產,比如外購無形資產時存在稅率和征收率共存的情況,還有的只取 得部分符合條件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等等情形,因此一財君建議,在計算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改變用途可抵扣時,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 的公式計算,是比較合理的。

4、賬務處理

購進不動產時:

借:固定資產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00

貸:銀行存款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500

改變用途可以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92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28

貸:固定資產320

明年抵扣40%進項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28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128

說明:改變用途用于可以抵扣的項目,其中的320萬元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賬務上沖減固定資產原值,似乎是違背了固定資產歷史成本的計量原則。但這種情況,如果不調整固定資產原值,其他的處理方式更不妥當,在現有條件下,一財君認為沖減固定資產原值較為合理。

抵稅貨物改變用途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兩點建議

第一,購進貨物扣稅后,若用于無償贈送他人,則視同銷售,按同類貨物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只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抵扣后只按購進貨物的成本計算進項稅額轉出,減少了進銷差價應負擔的稅負,這顯然不符合稅負公平原則。因此,應將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行為改為視同銷售,按照同行業同類貨物的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第二,在視同銷售行為發生后,既然稅法確認應當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盡管沒有實際現金流入,在會計處理時,也應體現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應增加“視同銷售收入”科目。當然,在現行會計制度不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設立“視同銷售臺賬”或“視同銷售登記簿”,以便年末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時,簡單明了,減少工作量。

不動產改變用途后如何進行賬務與稅務處理?不動產改變了用途,其進項是也是可以抵扣的,關于這個內容上文小編給出了解決方法,關于改變了貨物用途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建議有兩點,希望能幫助大家少走一些彎路,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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