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報關出口后應何時申辦退(免)稅手續
問:出口貨物報關出口后,應該何時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手續?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三條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2004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出口企業如何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時須持以下各種證件、文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校核后退還企業,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留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備案。
1、已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國家稅務局稅務登記證(副本)。
4、海關簽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6、公司章程。
7、法人身份證和辦稅員身份證。
8、辦稅員一寸相片三張。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表及對應的資格證書。
10、各商業銀行出具的出口退稅專戶開戶證明。
出口企業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應持上述1-8項要求的證件及資料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出口企業備齊以上資料后,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外貿企業直接到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辦理,生產企業須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送主管征稅機關的退稅部門加具意見后再送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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