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外籍員工繳納商業保險如何計算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第二條關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規定:
(一)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應作處理如下:

1、如果該副總為外籍人員:公司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應屬于上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并入個人工資、薪金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如果企業將該部分保險費作為工資、薪金名義發放并已在企業所得稅前作為工資進行扣除,則必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企業未將該部分保險費列入工資薪金范圍發放,也未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則原則上也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如果所繳納保險確屬于被保險人所在國家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險性質的費用,在報經當地稅務機關主管機關核準后,也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但有四個前置條件,即:
①企業未將該部分保險費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②該雇員應為外籍人士;
③該類保險應為該雇員所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由雇信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
④需要經過稅務機關核準。
2、如果該副總為中國籍雇員:公司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應屬于上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所規定的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并入個人工資、薪金進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公司為個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目前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應僅指上述財稅[2006]10號文件中所列明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而貴企業為個人所繳納的境外保險費不屬于上述情形,不能免稅。
3、計算征收方法:根據上述財稅[2005]94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個人購買保險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即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即貴企業為該副總所繳納的境外保險費應于為該副總投保時即計入其投保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一次性繳納保費則應于繳納保費當月一次性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如果采取的是分期繳納保費的形式,則應于各期實際繳納時與繳納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給公司外籍員工繳納商業保險如何計算個稅?上文介紹了每一個條例對于繳納或者不繳納,都是有相關的要求的,企業需要滿足相關的要求才行,更多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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