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免費赴外學習、考察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的個稅處理
我們是一家人壽保險公司,最近,我公司為了獎勵優秀營銷人員,組織了33人赴日本免費學習、考察。請問我公司這筆業務是否有涉稅事項啊?謝謝!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通知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
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范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于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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