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稅起征點
答: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稅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1、關于工資所得個稅與經濟補償金個稅是否合并計算的問題
勞動合同解除,員工工資所得與經濟補償金所得應當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2、關于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金的個稅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也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目前國家稅法尚沒有特別的規定,經向稅務局了解,稅務局的答復是:在國家沒有出臺特別規定之前,員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不享受員工因勞動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的優惠待遇,應當按照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根據國家《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關于員工因競業限制取得的經濟補償金
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其實還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雖然這二者都是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但具體的法律規定卻是不一樣的.完后你們都明白了嗎?如果還想要獲取更多精彩的會計知識,可以持續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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