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2018-08-27 10:3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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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頒布的新會計準則已經取消了“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只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希望大家能夠記住這個知識點,具體相關的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在下文了,感興趣的朋友歡迎閱讀下文。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1,以前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會計科目。

2,2006年的新準則中,沒有設置“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而設置了“發出商品”科目。

3,調賬時,應對“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其中尚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發出商品”科目,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部分轉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1、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每期款項時,做銷售處理,再結轉銷售成本: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3、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的納稅申報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乙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甲企業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收賬款——乙企業”賬面損失34,000.00元填入《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第2行第2列“賬載金額”中,商品合同價款234,000.00元,填入第2行第5列“計稅基礎”中:“發出商品”損失160,000.00元填入第7行第2列“賬載金額”中,該成本上年度已作為視同銷售成本在稅前扣除,第7行第5列“計稅基礎”應填0.00元,再自動生成其他相關數據。

閱讀完上文,相信關于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你已經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更深刻的理解,歡迎向我們會計學堂老師提出來,大家一起交流探討,讓我們能更加鞏固自己的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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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級科目直接設發出商品名稱,還是收回商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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