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所精準扶貧資金賬務處理
專項扶貧資金資產投入,給農村貧困人口帶來了實惠和好處,但目前沒有統一核算范例和管理規定作為參考,造成核算不規范、科目錯用、資金性質不分等現象,所以規范財政扶貧資金資產業務處理很有必要。
一、扶貧資金形成資產后產權界定
扶貧資金投入到村集體形成的扶貧資產歸村集體所有,經營性資產形成收益按股向貧困戶分紅,公益性資產由村集體統一管護,無償為村民提供公益性服務。
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到貧困戶歸貧困戶所有和使用的,由鎮街經管站登記備案。
扶貧資金投入到合作社、龍頭企業等經營主體形成的資產,由經營主體持有和管護,產權歸村集體所有,作為村集體對外投資,實現收益按股向貧困戶分紅。
二、會計科目設置
按照扶貧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的要求,鎮街經管站需要單獨設立總賬和明細賬進行核算,總賬設置“銀行存款”、“現金”、“代管扶貧資金”、“代轉利息”4個科目,“代管扶貧資金”科目用來核算各種專項扶貧資金的收進、付出和結存情況,下設“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產業扶貧資金”、“其他扶貧資金”3個二級科目,“代轉利息”科目用來核算專項扶貧資金產生利息及轉出情況,同時根據需要設置“扶貧戶”、“有關村”、“施工單位”、“供應商”等三級科目。
村集體不單獨設置賬簿,只增設“專項應付款”過渡科目,對專項扶貧資金的取得和使用情況進行核算。
專業合作社也可不單獨設置賬簿,根據具體業務需要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三、業務處理
(一)鎮街經管站業務處理
【例】財政所撥來專項扶貧資金,根據銀行進賬通知單,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代管扶貧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各有關村
(二)村集體業務處理
【例】收到鎮街經管站撥付專項扶貧資金各項付款通知 ,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款
—施工、供應商等單位
貸:專項應付款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注:按經管站各次通知進行賬務處理)
(三)合作社業務、龍頭企業賬務處理
【例】合作社參與扶貧項目,承接村集體專項扶貧設備一臺,按協議價格入賬,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設備
貸:長期借款—屬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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