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入的舊設備如何提取折舊費?
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不論新舊設備,均應該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對購入的舊設備按實際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舊,計稅基礎應為買入價加上相關稅費。
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
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根據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固定資產折舊會計分錄
首先是要明確固定資產的用途,決定了累計折舊的借方科目。例如,用在行政的固定資產,借記管理費用;用在銷售部門,借記銷售費用;用在生產相關部門,借記制造費用。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
制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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