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產的產品分給股東分錄怎么做?
稅政法規規定了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其中第6條明確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企業發生上述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稅法規定交納增值稅。該批產成品分配給股東時屬于會計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產商品作為非貨幣福利分給股東會計分錄怎么做?
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將自己擁有的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等。

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屬于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需要確認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如果購進的貨物、應稅勞務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經抵扣的,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所以實際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在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同時,要區別自產貨物和外購貨物貸記相關科目,同時結轉產品的銷售成本。其他非貨幣性福利也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并根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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