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購企業所得稅收入怎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企業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簽訂合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
其他應付款
回購的差額: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商品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
財務費用
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時收入總額都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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