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怎么填?

2019-07-07 10:5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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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居民企業打算不再進行持續經營,打算結束公司發展的自身業務和相關業務時,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那么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怎么填呢?關于這個問題的答案,會計學堂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怎么填?

依照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主要為:

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

1、"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

2、"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3、"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4、"資產處置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等于"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計稅基礎(2)"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填報。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清算期間”:填報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日止的期間。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怎么填?

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如何進行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公式中的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含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主要是將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按照相關的要求填寫完成,在稅務局申報的時候也可以詢問相關的工作人員??吹竭@里,小伙伴們對于居民企業清算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怎么填都了解清楚了嗎?學習財務知識需要良好的環境和專業的指導,會計學堂為每一位學員量身定制學習計劃,幫助大家高效學習,快來會計學堂官網咨詢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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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 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 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清算期間”:填報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終止之日至辦理完畢清算事務之 日止的期間。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3.“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二)行次說明 1.第 1 行“資產處置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 扣除其計稅基礎后確認的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一《資產處置 損益明細表》計算填報。 2.第 2 行“負債清償損益”:填報納稅人全部負債按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 額后確認的負債清償所得或損失金額。本行通過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 計算填報。 3.第 3 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 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 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 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4.第 4 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 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2 5.第 5 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發 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號(負數)填列。 6.第 6 行“清算所得”: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 其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 7.第 7 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收入。 8.第 8 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不征稅 收入。 9.第 9 行“其他免稅所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取得的按稅收規定免稅 的所得。 10.第 10 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 以前納稅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11.第 11 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 6-7-8-9-10 行。本行按照上 述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12.第 12 行“稅率”: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 25%。 13.第 13 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 11×12 行。 14.第 14 行“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準予減免的 企業所得稅額。 15.第 15 行“境外應補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在清算期間發生 的境外所得應在境內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16.第 16 行“境內外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 13-14+15 行。 17.第 17 行“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因以前納稅 年度損益調整、匯算清繳多繳、欠稅等在清算期間應補(退)企業所得稅額。其 中,應退企業所得稅額以“-”號(負數)填列。 18.第 18 行“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金額=本表第 16%2B17 行。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 1 行=附表一第 32 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的總計數。 2.第 2 行=附表二第 23 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的總計數。 3.第 6 行=本表第 1+2-3-4%2B5 行。 4.第 11 行=本表第 6-7-8-9-10 行。 3 5.第 13 行=本表第 11×12 行。 6.第 16 行=本表第 13-14+15 行。 7.第 18 行=本表第 16%2B17 行。 4 附表一《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 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 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 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 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 其資產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 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 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 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4.“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資產可變 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的金額。 5.“資產處置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 除其計稅基礎的余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資產處置損益(4)”列=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計 稅基礎(2)”列 2.第 32 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 1+…%2B31 行總計。 3.第 32 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 1+…%2B31 5 行總計。 4.第 32 行“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可變現價值或交 易價格(3)”列第 1+…%2B31 行總計。 5.第 32 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 32 行“可變現價值或交 易價格(3)”列總計-本表第 32 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資產處置損 益(4)”列第 1+…%2B31 行總計。 6.第 32 行“資產處置損益(4)”列總計=主表第 1 行。 6 附表二《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 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 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標有#行次由執行企業會 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其他行次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均填 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外的納稅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內容根據 其負債情況分析填報。 2.“賬面價值(1)”列: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確定的清算 開始日的各項負債賬面價值的金額。 3.“計稅基礎(2)”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 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即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 稅收規定予以扣除金額的余額。 4.“清償金額(3)”列: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各項負債的清償金額。 5.“負債清償損益(4)”列:填報納稅人各項負債計稅基礎減除其清償金額 的余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負債清償損益(4)”列=本表“計稅基礎(2)”列-“清償金額(3)” 列 2.第 23 行“賬面價值(1)”列總計=本表“賬面價值(1)”列第 1+…%2B22 行總計。 3.第 23 行“計稅基礎(2)”列總計=本表“計稅基礎(2)”列第 1+…%2B22 行總計。 7 4.第 23 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清償金額(3)”列第 1+…%2B22 行總計。 5.第 23 行“負債清償損益(4)”列總計=本表第 23 行“計稅基礎(2)”列 總計-本表第 23 行“清償金額(3)”列總計=本表“負債清償損益(4)”列第 1 +…%2B22 行總計。 6.第 23 行“負債清償損益”列總計=主表第 2 行。 8 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按稅收規定進行清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 簡稱納稅人)申報。 二、填報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計 算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 1 行“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 值或交易價格金額。 2.第 2 行“清算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 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 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 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3.第 3 行“職工工資”: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職工工資。 4.第 4 行“社會保險費用”: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欠繳的各種社會保 險費用。 5.第 5 行“法定補償金”: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的法定 補償金。 6.第 6 行“清算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 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7.第 7 行“清算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應繳的清算企業所得稅 金額。 8.第 8 行“以前年度欠稅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欠繳的各項稅金及其附 加。 9.第 9 行“其他債務”:填報納稅人清算過程中償還的其他債務。 10.第 10 行“剩余財產”:填報納稅人全部資產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 9 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清算稅費、清算所得稅額、 以前年度欠稅和企業其他債務后的余額。 11.第 11 行“其中:累計盈余公積”: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余財產時 累計從凈利潤提取的盈余公積金額。 12.第 12 行“其中:累計未分配利潤”:填報納稅人截止開始分配剩余財產 時累計的未分配利潤金額。 13.第 13-17 行“股東名稱”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名稱。 14.第 13-17 行“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 東持有清算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比例。 15.第 13-17 行“投資額”列:填報清算企業各股東向清算企業進行權益性 投資總額。 16.第 13-17 行“分配的財產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從清算企業 剩余財產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業的權益性投資比例分得的財產金額。 17.第 13-17 行“其中確認為股息金額”列:填報清算企業的各股東從清 算企業剩余財產分得財產中,相當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照其持有 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計算確認的部分。清算企業的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股東 不填此列。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 10 行=本表第 1-2-…-9 行。 2.第 2 行=主表第 3 行。 3.第 6 行=主表第 4 行。 4.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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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申報居民企業所得稅時出現尚未申報:262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該如何處理?

    國稅中的“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不涉及該業務的,不需要申報該表,無需報告。涉及該業務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附件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的規定:“ 一、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2014年9月1日起實行,不涉及該業務的,不需要申報該表,也不用點擊申報,因為沒有數據根本就申報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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