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兼有免稅銷售稅務處理

2018-08-30 16:3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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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指的就是企業在銷售的過程中同時進行好幾種資產或貨物的銷售.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出現混合銷售兼有免稅銷售的情況,作為會計,應該怎樣做稅務處理呢?對此問題,下面的文章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了闡述.

混合銷售兼有免稅銷售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使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一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三條

混合銷售兼有免稅銷售稅務處理

二、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六條

0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于統一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關于混合銷售兼有免稅銷售稅務處理的問題,文章進行了解答,并列舉了相關的文件規定.相信你看完文章,一定會有所體會.更多相關資訊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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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銷售煙酒屬于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同一業務,煙酒相當于菜一樣

  • 根據兼營和混和銷售的定義,這個題A應該是混合銷售,BCD應該都是兼營呀,不是說混合銷售有從屬關系,兼營是經營不同的項目嗎

    您好,從定義來說,A的確是混合的,但是這個比較特殊,是國家為了減輕稅負,允許安裝兼營來處理的。

  • 老師,有沒有有關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方面的文件啊?

    一、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處理原則   01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使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三十九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一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三條   02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六條   0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九條   二、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于營改增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筑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于統一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處理原則   01基本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02特殊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   舉個例子   A百貨公司銷售空調并上門提供安裝服務。——混合銷售   B公司銷售電瓶車,也提供電瓶車維修服務。——兼營   C公司提供建筑服務的過程中使用了本公司生產的建材。——不屬于混合銷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來源:上海稅務、山東國稅

  • 混合銷售和兼營稅率分別怎么確定

    你好,同學。 混合銷售就是從主交稅,比如你銷售空調,提供安裝,這就是混合 銷售。 兼營就是各自按各自的交納,比如你提供 銷售空調,又在接安裝業務,你這就是各交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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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混合銷售和兼營區別: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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