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標準的公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有關企業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問題,應按下列文件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該文第六條規定,企業按國家統一規定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據實扣除,暫不計入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公積金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住房公積金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應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的,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應在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針對超出標準的公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問題,上述文章列舉了具體的規定來供大家進行參考.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點擊答疑窗口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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