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怎么稅前列支
新企業會計準則關于開辦費的規定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一次性攤銷.
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會計制度有較大改變.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附錄》之"主要賬務處理-損益類-6602管理費用"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而不是通常所認為的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未對開辦費有明確規定,如以后無新的規定,則按照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執行,即比照會計核算的重要性原則,將不對損益產生影響的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對損益產生影響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納稅人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做好納稅調整工作,并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以后年度準確申報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案例]:北京材料股份公司2008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前期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該開辦費對損益沒有影響,其把開辦費自開始生產經營的月份起分5年進行攤銷,即7月份開始攤銷開辦費,
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960000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960000
本年度允許稅前扣除額=96萬元÷5年÷12個月×5個月=8(萬元)請問該怎樣進行納稅調整?
[分析]:根據新的會計準則的規定,當開辦費對未來的損益沒有影響時,應把開辦費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而不先記入"長期待攤費用",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
因此,作如下納稅調整.
2008年應調增所得額=96-8=88(萬元)2009年至2012年每年應調減所得額=96÷5=19.2(萬元)2013年應調減所得額=96萬元÷5年÷12個月×7個=11.2萬元
開辦費包括哪些
一、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二、開辦費的核算
新會計準則規定,將開辦費支出,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國稅函[2009]98號文的規定執行.因此在企業未生產經營之前的發生的開辦費,是不作為當期虧損,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時,應將已作費用的開辦費納稅調增,同時作好備查登記,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時可選擇一次性扣除(納稅調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2012]15號):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開辦費包括的內容很多,比如人員工資、辦公費、注冊登記費等.如果你是財務人員之一,通過以上的內容你知道開辦費怎么稅前列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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